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唐華伶
被 告 黃偉成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投交簡字第1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