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峻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
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峻維之朋友蔡筱樺曾向告訴人林錦承 租位在南投縣○○鎮○○路000號之房屋,而被告李峻維因曾協 助蔡筱樺搬家而拷貝該址之大門磁扣,竟基於侵入建築物之 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12時40分許,無故以該磁扣開 啟該址大門侵入告訴人林錦所有、現出租他人使用之住宅。 嗣經告訴人林錦發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 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