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
被 告 陳惟軒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惟軒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惟
軒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被告陳加漢部分,現經本院通緝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
故原告對被告陳加漢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
,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