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泓鈞(原名:王振賢)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7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泓鈞因胞姐王文吟與告訴人陳宗吉間 之感情糾紛,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下午1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南投縣○○市○○里00鄰○○○路○街00 巷00○0號王文吟住處,見告訴人與王文吟因感情分手起齟齬 ,遂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並與之發生拉 扯,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右肘擦傷之傷害。嗣經員警及家人 到場後,仍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聞 共見而屬公開場所之馬路上,對告訴人辱罵三字經「幹你娘 」等語,足以貶損其人格評價,因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前揭傷害、公然侮辱罪嫌,分別依刑法第287條 條、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 所涉上開罪嫌之告訴,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刑事撤回告訴 狀存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91頁),依上開說明意旨 ,爰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部分,另經本院 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法 官 顏代容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鈺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