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273號
NTDM,110,易,273,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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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惟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28
號、110年度偵字第3697號、110年度偵字第4439號)暨移送併辦
審理(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被告在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惟軒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事 實
一、陳惟軒陳加漢(另由本院通緝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駕駛 附表一所示之車輛,前往附表一所示之地點,2人分別以附 表一所示之行竊方式,竊得附表一所示竊得物品後離去。二、業經蔡俊賢陳科閎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 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陳惟軒所犯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 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 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 明。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以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 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3、4 、5、6部分犯行有事實上同一案件之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 理,附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惟軒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



佐,上開證據與被告之自白互核均大致相符,足認被告之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 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 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 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 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 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與共同被告陳 加漢為附表一編號1至7、9竊盜犯行時,所使用之破壞剪, 為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所製,可持以剪斷電源線,如持之攻 擊他人,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 、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無訛。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7、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 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8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項第1、2款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被告陳惟軒與 共同被告陳加漢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各次竊盜犯行,均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9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任意攫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之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 及他人財產所造成之危害不輕,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然迄未與被害人及告訴人等達成和解 ;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得財物之價值,及自陳 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普通,之前從事務農工作, 月收入大約新臺幣3至4萬元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 第39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 之刑。
㈣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 ,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 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 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108 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意 旨參照)。而數罪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 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 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



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 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 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 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9次加重竊盜犯行,其犯罪時間甚近 ,犯罪方式與態樣雷同,侵害同種類法益,如以實質累加之 方式就本件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之犯行定其應執行之刑,處 罰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相當性原則, 爰就前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彼此之關聯 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 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並衡以各罪 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 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沒收:
㈠按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 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 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 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 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 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考)。準此,對於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 徵,自應就共犯各人實際所得之數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㈡被告及共同被告陳加漢就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各次竊盜犯行 所竊得之物如附表一「竊得物品」欄所示,為2人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等就贓物部分係以一 人一半方式進行分贓等情(見本院卷第397頁),則本院爰 依二人各分得一半之比例為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並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於被告各罪刑項下,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㈢扣案之破壞剪1支,為共同被告陳加漢所有,爰不予對被告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文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時間、地點 交通工具 行竊方式 竊得物品 證據 1 洪傳明 張庭瑋 109年11月27日凌晨3時35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0號後方基地台電源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基地台電源線)長280公尺 1.被害人洪傳明張庭瑋之證述(警三卷第57至60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14張、GOOGLE示意圖、路線圖、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61至69、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2 蔡俊賢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鄉○○○路○○號111361至111362號電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8公尺 1.被害人蔡俊賢之證述(警三卷第73至75頁) 2.工程估價單、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76、82至94、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3 徐致中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農舍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200公尺 1.被害人徐致中之證述(警三卷第77至79頁) 2.現場照片4張、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80至94、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4 鍾薏穎 110年1月24日21時18分至110年1月25日7時50分、南投縣名間鄉新民新民幹#68右分4~右分5低5及靈山枝14-1分4接戶線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ZR-8258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831公尺 1.被害人鍾薏穎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GOOGLE示意圖、車行軌跡、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6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82至94、98至99、103至10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5 鍾薏穎 110年1月30日19時28分至23時30分、南投縣竹山水底寮枝#12低1-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721公尺(188公斤) 1.被害人鍾薏穎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現場照片6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103至106、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6 陳科閎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火龍果園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100公尺 1.告訴人陳科閎之證述(警三卷第107至109頁) 2.現場、監視器及搜證照片19張、行車時序、行車軌跡、調閱監視器畫面紀錄表、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繳費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永和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紀錄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10至128、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7 鍾薏穎 110年2月6日0時2分至4時49分、南投縣○○鄉○○○段0000地號電桿田仔枝#6分5低1~低4電纜線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45公尺 1.被害人鍾薏穎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33、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8 劉士任 110年2月13日9時6分至12時2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踰越2樓鐵窗侵入劉士任之住宅行竊,陳惟軒在屋外把風 現金新臺幣30000元、刮刮樂彩券12張 1.告訴人劉士任之證述(警三卷第134至135頁) 2.現場及監視器照片7張、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136至139、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9 鍾薏穎 110年2月18日1時33分至5時11分、南投縣○○鄉○○村○○路0000號內湖幹#44低分1號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陳加漢以足供兇器使用之破壞剪竊取電纜線,陳惟軒整理竊得電纜線並在旁把風 電纜線長440公尺(232公斤) 1.被害人鍾薏穎之證述(警三卷第95至97、129至131頁) 2.現場照片11張、電力(訊)線路失竊現場調查報告表、手機上網比對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警三卷第229至235、263至291頁) 3.員警110年4月19日、110年6月30日及110年8月15日偵查報告暨檢附犯罪事實一覽表(警三卷第1至7頁;偵一卷第2至8頁;偵二卷第4至10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基本資料及搜證照片(警三卷第36至40、70頁;偵一卷第10至15頁) 5.扣案破壞剪1支、銅線1條(警三卷第258至262頁) 6.共同被告陳加漢之供述(警二卷第3至6頁;警三卷第8至14、17至35頁;偵四第14至22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一編號1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28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表一編號2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84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附表一編號3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20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附表一編號4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831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附表一編號5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721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附表一編號6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10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附表一編號7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45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附表一編號8 陳惟軒共同犯侵入住宅踰越門窗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及刮刮樂彩券12張,均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附表一編號9 陳惟軒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電纜線440公尺,按二分之一比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07196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投集警偵字第110000948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偵字第1100012528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00023727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調字第26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調字第44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517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28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97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39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60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3號刑事卷宗 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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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