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救字,111年度,23號
TTEV,111,東救,23,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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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魏悅晴
法定代理人 林雅貞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111年度東簡字第117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 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 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 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參照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經 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酌,以簡省法院之調 查程序,並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功能。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由本院以111年度東 簡字第117號受理,聲請人因無資力已向法扶基金會台東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並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 經其提出法扶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案號卷宗無誤,參以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 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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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