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1年度,126號
TNEV,111,南簡補,126,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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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李世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秀丹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萬5830元、26
萬元,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7萬5830元(計
算式:115,830+260,000=375,83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訴之聲明 內容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合併計算 計算式 第1項 被告應將台南市○○區○○村○○○街00巷00弄00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2200分之110移轉登記予原告。 11萬5830元 37萬5830元 建物111年度課稅總現值231萬6600元×權利範圍110/2200=11萬5830元(新臺幣)。 第2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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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