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609號
TNEV,111,南簡,609,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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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609號
原 告 陳竣暐陳暐

被 告 柯志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未繳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5,256元,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裁定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另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 本院於111年3月3日以111年度南救字第11號裁定駁回,並於 111年4月1日確定,經調閱該案卷宗查明無訛。本院復於111 年4月7日函請原告於3日內繳納裁判費15,256元,於111年4 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戶籍地,亦有送達回證附卷可參,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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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