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58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海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187,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