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浩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74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