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1年度,166號
TNEV,111,南小補,166,202205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彭欣如
高忠興
楊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添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8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