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貴
訴訟代理人 陳亮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45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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