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46號
原 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曉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