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1年度,534號
TNEV,111,南小,534,2022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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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潘清景

蔡政益
被 告 郭如潔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53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1年5月25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1 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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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