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陳建熹即陳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485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 年5 月23日下午2 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顏珊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顏珊姍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