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金簡字,110年度,1號
TNEV,110,南金簡,1,202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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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金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王寶琴
被上 訴 人 楊武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月8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 ,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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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