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304號
TNEV,110,南簡,1304,2022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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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304號
原 告 蔡金美

訴訟代理人 蕭富隆
原 告 郭文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淑敏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
僅繳納裁判費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所占用之土地面積乘以被
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並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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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