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20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秀昭
訴訟代理人 洪于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明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南小字第2011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