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330號
TPBA,111,訴,330,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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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 告 胡清誥

上列原告因藥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種類、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57 條、第105條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正確記載被告 機關名稱、起訴之聲明、訴訟之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 述等,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以111年度訴字第3 3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月31日寄存於三重四支局(即三重溪尾街郵局),並經原 告於同年4月1日領取,有送達證書及國內掛號查詢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 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高愈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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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