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1年度,24號
TPBA,111,停,24,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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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建國黨等17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相 對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政黨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準此,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應繳納裁判費,乃聲請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以111年度停字第24號裁定命聲請人 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8日合 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27頁)。 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 費狀況欄查詢結果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71、173、175頁)。聲請人固提出111年5月25日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1紙,惟觀諸該交易 明細之交易結果說明欄記載:「您輸入的轉(存)入帳號或 銀行代號錯誤,請確認帳號後再試。」等語(本院卷第169頁 ),足徵該筆轉帳交易並未成功,此參諸本院上開繳費查詢 結果均無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紀錄自明。是聲請人之聲請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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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