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11年度,24號
TPBA,111,停,24,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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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建國黨等17人(姓名、地址詳如附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本院裁
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二、又按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
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
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查本
件附表編號17之聲請人於聲請狀中當事人欄所列黨名為「搶
救台灣希望聯盟黨」,惟於具狀人欄處卻蓋用「搶救台灣大
聯盟」之印文(本院卷第14、42頁),編號17之聲請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正正確之黨名及簽名或蓋章,並
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陳雪玉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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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