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1125號
CTDV,106,司票,1125,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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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趙清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清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李清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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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