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25號聲 請 人 趙清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清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李清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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