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832號
TPBA,108,訴,1832,2022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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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2號
原 告 陳彥璋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韓忞璁律師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 表 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貞蘭
陽震宇
陳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 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退除給與事件,為求訴訟經濟及避免 裁判歧異,前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於最高行政法院109年 度上字第603號退除給與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並確定前, 停止訴訟程序在案。經查,上開行政訴訟事件業經最高行政 法院於111年4月21日以109年度上字第603號判決廢棄原判決 ,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在案,此有前揭最高行 政法院判決附卷可稽,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 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彭康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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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