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296號
TPEV,111,北補,1296,2022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9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5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