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294號
TPEV,111,北補,1294,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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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朱進福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誠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92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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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