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158號
TPEV,111,北補,1158,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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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哲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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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