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149號
TPEV,111,北補,1149,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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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4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法定代理人 蔡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筱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77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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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