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1年度,1143號
TPEV,111,北補,1143,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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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暉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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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