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郭清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緯翰(即鄭暐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
3,8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