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6794號
原 告 林淡宜
訴訟代理人 吳靖仁
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
司、林家銘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3萬200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