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5731號
TPEV,111,北簡,5731,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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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573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一展
被 告 楊田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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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