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38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俊幃(原名羅智成)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請求新台幣18萬2231元(借款債權13萬3010元,信用
卡債權4萬9221元),後具狀更正聲明信用卡債權部分增加為6萬1
20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9萬4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元
。原告僅繳納1990元,尚欠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