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5066號
TPEV,111,北簡,5066,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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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506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被 告 謝佳呈(即被繼承人謝旻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1年6月29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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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