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4845號
TPEV,111,北簡,4845,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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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84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高凡晴
被 告 穩騏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歐展州(原名:歐俊宏

王富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9,348元,及自民國97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7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59,3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穩騏工程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歐展州王富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11月7日向原告申辦貸 款新臺幣(下同)790,000元,借款期間自貸款撥付日起5年 ,利息按固定利率年息3.5%計算,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 本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上 開利率繳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份,則依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 繳納本息至97年9月6日,尚欠359,348元,及前揭約定之利 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之帳務明細、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1年3月4日中院平民字第1110015692號函等件影本為證,而 被告復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是依上開規定,自堪信為



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本件訴訟 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860元
合    計      3,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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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穩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