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359號
TPEV,111,北簡,359,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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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被 告 江玉珠(即被繼承人江玉峯之繼承人)
江孟蓁(即被繼承人江玉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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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