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35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允慶
被 告 江玉珠(即被繼承人江玉峯之繼承人)
江孟蓁(即被繼承人江玉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