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1075號
TPEV,111,北簡,1075,2022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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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李萱懿
被 告 石中璞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白丞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石中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石中璞」;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白承哲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白丞哲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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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