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1年度,1624號
TPEV,111,北小,1624,2022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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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624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李詠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緯勝
楊霈語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張紘愷鍾素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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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