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1389號
原 告 TERESA HSING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律師
謝侑均律師
兼
訴訟代理人 陳瑋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被告陳瑋琪之戶籍謄本。四、被告陳瑋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答辯狀。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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