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8872號
上 訴 人 惠國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瑞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孝貞間因本院一一○年度北簡字第八八
七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