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8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岱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計算
其上訴利益,則上訴人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萬4,87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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