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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3221號
TPEV,110,北簡,13221,2022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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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3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聖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15,8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8,52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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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傌克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