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2771號
上 訴 人 陳福源
即被告 樓之7
社團法人佛教唯眾教育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靜枝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全
被上訴人 孟卉羚
即原告
林濬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而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 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於111年4月22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送 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