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479號
原 告 董雲翔
訴訟代理人 劉天如
被 告 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迦安律師
被 告 詹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
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如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八萬二千一百二 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首選補習班) 即李霙仟、工作人員即被告詹育仁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以「學 測聯招百大名校直升班(保證班),港澳台境外課程」(下 稱系爭課程)招生文件招募高中學生規劃港澳台境外課程, 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及一 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分別交付一千元、六萬八千九百九十元、 三萬九千六百元,合計十萬九千五百九十元給被告首選補習 班作為系爭課程之補習費,然於原告支付課程學費給被告首 選補習班後,上述招生及廣告文件中所載課程藉口因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下稱系爭疫情)因素而未履行 ,惟被告拒絕退還未開系爭課程之學費及費用,爰依契約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百分之七十五的費
用八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及法定利息(原告係以十萬九千五 百元的四分之三計算出八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 ㈡系爭課程並未依照招生刊物及承諾辦理北京大學博士柳泰宇 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同年月二十二日之「北大首選港澳 台境外專班/恐怖猜題」的實體課程,及未履行兩造間協議 辦理包機帶團出境考試事宜,被告承諾之保證班的選填志願 等責任均未履行。對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沒有意見。原 告幫訴外人董若堯繳補習費,後來有上境內課程,沒上境外 課程。被告提出的廣告跟收據報名的班別都有標示境外課程 ,不是贈品,而且是保證班,境外一週衝刺營有柳泰宇博士 的恐怖猜題,公布成績以後沒有提供落點分析的攻略,沒有 提供保證錄取百大名校。原告起訴請求的金額是繳費金額的 百分之七十五,係因四項保證的服務只提供一項。 ㈢被告應連帶給付係因首選補習班負責人是李霙仟,李霙仟是 負責人也是僱用人,另外就原告所知首選補習班是獨資,被 告詹育仁是受僱人,應該要負連帶賠償的責任,在一百零九 年七月十五日學生要出發前,被告詹育仁說柳泰宇博士準備 好要視訊,要原告準備好,被告詹育仁要原告下載ZOOM軟體 ,技術上沒有問題,但是從頭到尾都沒有做到恐怖猜題,一 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學生考完返台,也是由被告詹育仁提供 退費聲請書給學生家長,若課程有上完,為何要填寫退費聲 請書。
㈣被告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七時即學生出境參加境外 課程前兩天,曾向學生即訴外人董若堯、呂羿萱、林岳彤、 左蕙菱、許芷寧等五名學生及學生家長開會商議境外課程注 意事項並提出承諾,惟被告詹育仁另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 日下午自行提供退費申請書給原告及其他三名家長,同時被 告主動告知原告在「首選文教退班退費申請表」的「退班原 因」欄位中填寫「境外課程未開」。
㈤茲因被告二人於學生出發前四十八小時,仍承諾提供柳泰宇 博士考前課程,原告及其他學生與家長才決定冒著疫情及自 費負擔來回機票及二十八天隔離間食宿的風險與成本,前住 香港參加境外課程,但在港期間,被告並未履行承諾。又在 學生返臺後由被告主動自述「境外課程未開」而提供退費單 。由原告提供廣告協議書中載明:必須參加「考試前最後一 週在大陸舉辦境外衝刺課程」協議始為有效,但經原告及其 他家長舉發後,被告卻辯稱境外課程為贈品,若課程為「贈 品」又怎能視為廣告協議書中之被告應負擔義務?即便為贈 品,被告仍應依照民法第四百一十條及第四百一十一條規定 ,顯有故意及重大過失,故應負賠償之責任。肇因於以上被
告之重大過失,雖已提供給付(境內課程),但給付的內容 不完全(境外課程、選填志願服務及考取協議書中之百大名 校),所以並不符合契約宗旨(繳費收據、招生廣告、協議 書),是故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請求全部不履行 之損害賠償。
㈥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 九三七九號不起訴及再議駁回全卷沒有意見。關於被告抗辯 有線上開設境外課程,並非如原告所述沒有開設境外課程部 分,被告沒有開設境外課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被告在 公開的會議中證實境外課程已經由柳泰宇博士安排以視訊方 式於考前一週告知考題,因為沒有開境外課程,所以訴外人 董若堯也沒有辦法參加境外課程。依照收到被告補習班的廣 告物,簡章保證書錄取百大名校,提供填寫志願輔導,原告 沒有拿到保證書,收到的收據上面報名班別正式名稱叫做「 學測聯招百大名校直升班(保證班),港澳台境外課程」( 即系爭課程)。境外課程是報名的正式班別,不是贈品,一 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承諾視訊課程,另外被告一再用線上輔 導混淆收據上載明的境外課程,所謂的線上輔導的話術在過 去提供給家長的文件中從未出現過,被告說當時有法令規定 禁止出團,然被告有帶隊前往香港應試之照片。 ㈦被告李霙仟係於一百零八年八月始經營首選補習班,被告詹 育仁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才到職,而同年所舉行之港澳臺聯 招考試日期為五月十八日,顯見在一百零九年原告報名境外 課程前,被告都沒有承辦境外課程及帶團出境考試的事實, 但被告在會中卻多次引用過去經驗來凸顯補習班有執行跨境 課程及恐怖猜題的能力。被告答辯二狀第三頁還有招生廣告 物強調:「注意!當日講座繳費即可劃位,七日內繳清本課 程完全贈送!」,而上述講座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 就繳費記錄證明,原告遲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才繳清補習 費用,顯已超過被告「贈送限定時間」。因此除證明境外課 程已非贈品外,再由被告所提供的正式用印的繳費收據上報 名班別,也載明系爭課程,正式用印的收據中也未有任何「 贈送」或「贈送」相關訊息,可證七天五夜的境外課程與贈 送無關,參照招生文件可證,七天五夜的境外課程係由原告 報名付費「保證班」後有償取得,並非原告無償取得,若原 告未支付上述課程學費,即不能取得此「境外課程」。 ㈧關於錄音檔原告所提補充理由二狀都有標示被告二人的說法 ,因為已經根據聲音註明說話的人。被告在收取原告繳交的 補習費後,除了未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十三 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掣給正式收據外
,也未依照招生文件、繳費收據及會議時承諾事項履行義務 ,另以較雙方約定價值為低之作為混充給付,在學生赴港應 試返臺後,也拒絕負起落點分析及選填志願輔導等責任。 ㈨原告與其他四名學生家長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在被告補 習班要求被告返還未履約部分之費用時,被告詹育仁提供「 首選文教退班申請表」交原告等填寫,並告知退班原因填寫 「境外課程未召開」。而被告詹育仁卻於一百一十年十月二 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辯稱係依「規定」提供退費單,詎 料日後此申請表竟成為被告不履行義務之卸責工具。經查短 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皆 未規定補習班業者必須在學生課程結束後仍應接受退班申請 ,故被告此舉明顯有意使原告陷於錯誤,以撇清日後之法律 責任。嗣於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補習班同期同學即訴外 人林岳彤及左惠菱,前往被告首選補習班依約尋求選填志願 服務時,遭被告李霙仟等人以林、左已不是首選補習班的學 生而報警驅趕,被告李霙仟更在首選補習班中公開地以「不 要臉的學生!」等話語羞辱女同學們。
㈩參照被告招生文件及報名收據,依照「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 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七條:附件效力及契約 分存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被告應 負起原告子弟錄取指定學校責任,在原告子弟已盡履約義務 的狀況下,被告並未實現保證內容。繳費收據所註明之班別 即為保證班,招生廣告有註明「百大名校合約保證班」,合 約保證未達目標依約退費等資訊。依民法上之承攬契約,係 以完成一定之工作為目的,本件自始即約定「保證錄取」, 故應屬承攬契約,倘發生可歸責承攬人事由,則契約終止後 ,則承攬人顯未完成約定之工作,自應返還已受領之報酬, 學生迄今未錄取大陸地區學測聯招百大名校,被告當應返還 各項費用。
被告所提不爭執事項不符,第一點原告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 日報名的班別為「學測聯招百大名校直升班保證班港澳台境 外課程」,不是被告李霙仟所說述開設於臺灣境內地區之「 學測聯招百大名校直升班」,有原告所提被告補習班文宣、 收費證據及被告辯論意旨狀第二頁第十五行可證明是保證班 ,保證內容為錄取大陸地區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過去 文件和訴訟過程中的證物從來沒有一件有標示臺灣境內地區 的字眼;第二點不符的部分學測聯招百大名校直升班保證班 課程內容包括香港地區的境外課程,其他答辯不符的部分為 補習學生即訴外人林岳彤和左慧菱都是港澳台聯招專班學生 和原告的孩子一起上課,一起參加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的
境外課程會議,搭同班飛機,住同一旅館隔離,在同一考場 考試,一起在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向被告詹育仁要求退還 境外課程費用。被告的招生文件(參本院卷第十六頁)有載 明瑕疵擔保的違約條款就是百大名校合約保證班學生若未錄 取就依約退費,所以不應只是退還所謂二萬元的境外課程費 ,而應是全額退費。
原告是依照被告補習班提供的文件報名百大名校直升保證班 ,被告補習班有書面承諾錄取率百分之百,未達目標依約退 費,在原告與孩子皆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被告應依照合約 及法律關係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三、證據:提出系爭課程廣告文宣影本一件、被告補習班家長收 執聯收費收據影本一件、網路銀行轉帳記錄影本一件、首選 文教退班費申請表影本一件、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 消費爭議紀錄(處理書)影本一件、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 錄音譯文一件、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錄音光碟一片、被告 詹育仁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警察局調查筆錄影本一件、 一百零八年港澳台聯招事項網頁資訊影本一件、一百零九年 八月二十四日錄音譯文一件、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錄音 光碟一片及被告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然參原告提出之招生簡章、退費申 請書、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及繳費 收據,可知與原告成立契約關係並非係被告二人,則原告於 本件訴請被告二人應給付若干金額時,應先敘明其法律上之 請求權為何外,甚至包括為何被告二人與原告間成立何種契 約,否則被告二人對於原告並無任何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何 來對其有給付之責?此顯然使被告二人無從答辯外,足徵被 告顯非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之債務人,被告之當事人適格顯有 欠缺。對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沒有意見,原告所購買的 課程是境內開課,原告的子女都有來上課,境外課程是贈送 的,因為系爭疫情關係香港當地不准有開設群聚的行為,所 以補習班改成線上課程的方式處理。
㈡原告子女是報名補習班考大陸高考的課程,補習班都有在收 據所載的修業期限內開立相關課程,補習班都有依照契約履 行,至於原告所稱的保證班,保證班有保證書,保證書上均 有載明退費的條件,原告的兒子並不符合退費條件。退費聲
請書的部分是因為教育局有規定就算學生上完課程要聲請退 費,補習班還是要受理,但是退費的金額還是依照法規的規 定處理。
㈢原告所稱之「境外課程」即為「考前衝刺營」,此為被告補 習班自行吸收成本且「免費」提供給有報名「大陸九八五/ 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之學生,於招生簡章中亦明確載明 為「贈送」之課程,且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改採線上課 程,課程內容與原告所報名之港澳台聯招專班原附贈之考前 衝刺班相同,僅係上課方式從實體改為線上,足見被告有依 約給付港澳台聯招專班課程,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不能云云, 顯無理由。原告報名系爭課程,其課程內容係於一百零九年 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於被告補習班教授國文 、英文、數學等考試科目,並提供報名系爭課程之學員額外 之早鳥優惠即系爭課程宣傳文宣之特別說明部分所載「本班 大陸考前衝刺營,即『北大首選-港澳台恐怖猜題』,屬『獨家 考前機密猜題』特殊課程,價值二萬元,其中機票、住宿、 餐費等需自行付費。本班因採包機前往,名額有限,暫無對 外開放報名,目前僅提供本班港澳台聯招學生優先,並依照 繳費先後順序,採『預約制』,額滿為止,敬請把握機會!( 注意!當日講座繳費即可劃位,七日內繳清本課程完全贈送 !)」,足見大陸考前衝刺營(即原告所稱境外課程)係提 供給搶先報名並繳清款項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本非原告 與首選文理補習班簽訂之系爭課程範圍。系爭課程內容,原 告董雲翔之子女董若堯業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 年五月十五日,於被告補習班學習國文、英文、數學等考試 科目,被告均有依約開班授課,有授課紀錄可徵。 ㈣又「考前衝刺營」部分,乃係類似於臺灣升學考試前之衝刺 班,僅授課地點位於中國大陸地區之不同,且於系爭疫情嚴 重時,為因應香港特區政府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公告之隔離及 限聚令,均有配合當地政府法令規定,讓報考學生改採線上 輔導方式進行衝刺營課程,甚至在香港考區疫情嚴重時,都 有適時將相關資訊通知學生,否則被告老早在疫情爆發前, 就有先規劃好系爭聯招考試所需之機加酒費用供學生繳納, 惟因疫情過於嚴重加上系爭聯招考試無期限延滯考試時間, 被告在得知考試時間確定在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至四日考試 時,被告就馬上聯繫雄獅旅行社之業務人員詢問能否安排機 位包團方式,讓有參與考試的學生可以飛過去參加考試,惟 該業務人員表示礙於臺灣政府法令無法出團,遂被告才無法 按照原先規劃以包團方式飛去香港考區應試,此有被告與雄 獅旅行社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及相關禁止組團出國新聞可憑
,由此可知對於「考前衝刺營」無法順利舉辦亦係因疫情所 致,非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至臻明確。
㈤更遑論縱因香港特區政府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公告之隔離及限 聚令,致「考前衝刺營」無法於香港當地以面對面方式教學 ,遂改採線上輔導方式為之,原告董雲翔之子女董若堯亦有 準時參與,並由老師輔導講解,更有甚者,雖礙於臺灣政府 法令無法以包團方式飛去香港考區應試,被告仍為學生最大 安全著想,提供帶隊老師及香港當地之導遊,陪同搭機並協 助前往應試之學生入住防疫旅館與安排飲食等服務,惟原告 拒絕此項服務,執意自行前往香港應試,然在港期間仍有網 路連線參與線上輔導,顯見被告有依約履行其給付義務,原 告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云云,顯無理由。
㈥對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不起訴及再議駁回 全卷沒有意見。原告報名之班別是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五 月十五日於臺灣地區提供國英數等課程,就原告所稱之境外 課程即考前衝刺營的部分於簡章正下方有註明特別贈送價值 二萬元,且原告表明有參與境內課程,足見被告有依約履行 。禁止出團的部分是由學生與家長各自訂機票,被告是派遣 老師前往協助,依法規沒有成團。
㈦就原告提出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會議錄音檔,因聲源眾 多,且譯文未標示該段對話係何人所言,致被告無法為實質 上答辯,錄音檔其實講話的聲音很多,不知道哪句話到底是 誰說的,原告報名的是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到一零九年五月 十五日的在臺灣地區教授之國、英、數等考試科目,也都有 上課,原告所稱的考前衝刺營如簡章是額外贈送,且被告因 應疫情改為線上輔導並給予題目供原告子女作答,事後有輔 導講解,足見被告均有依約履行。另原告提出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四日之錄音檔,其中訴外人林岳彤、左蕙菱均非報名 港澳台聯招專班之學生,且內容陳述之人為何人無法確認, 錄音內容與本案無關,被告對錄音檔形式及實質上均爭執。 ㈧退萬步言,縱認被告針對境外課程部分有債務不履行(假設 語,惟被告否認),參酌招生簡章「北大首選-港澳台恐怖 猜題,屬獨家考前機密猜題特殊課程,價值二萬元,其中機 票、住宿、餐費等需自行付費」,足見系爭課程僅價值二萬 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逾二萬元部分,應無理由。被告有如 期開設課程,另就境外實體課程係因新冠疫情影響改為線上 輔導,非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應無債務不履行之適 用。
三、證據:提出一○九年度系爭聯招考試之課程活動招生廣告影 本一件、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聯合報報導香港隔離及限聚令
新聞影本一件、被告與雄獅旅行社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及相 關禁止組團出國新聞影本一件、一百零九年度系爭聯招考試 之課程活動機加酒費用表影本一件、原告子女即訴外人董若 堯參與線上輔導之紀錄影本一件、被告補習班帶隊前往香港 應試之照片影本一件、港澳台聯招專班之授課影片截圖影本 一疊及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不起訴處分 書影本一件為證。
貳、被告詹育仁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對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沒有意見。被告詹育仁是被告首 選補習班的員工,後續處理皆依首選補習班的規定辦理。因 為不是被告接洽,這筆收據也不是被告開的,付的學費也不 是被告經手的。有跟原告說明課程是依照簡章上所載,一百 零九年八月十六日因為疫情的關係很多員工都離職,所以當 時首選補習班只能由被告來接待原告,原告表示想要退費, 依照規定就要拿聲請表給原告寫,至於如何退費在聲請表下 面也有寫相關規定。
㈡被告跟原告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就是補習班的員工 ,原告當初有來補習班聲請退費,就是境外課程沒有如其所 想的方式召開,要來退費所謂贈品價值的二萬元,當初原告 要找被告補習班班主任,班主任不在,被告只能拿退費聲請 單給原告填寫,寫完之後下面簽名是代表被告收到原告聲請 的文件,至於是否能退費要班主任決定。
三、證據:無。
丙、本院依職權調院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刑 事偵查全卷,及調閱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 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原 告起訴時以「李霙仟」為被告之一,嗣經被告李霙仟於一百 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辯稱原告既針對補習班主張 權利,此部分被告應更正為「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 班即李霙仟」,原告當庭表示無意見,同意為此更正,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㈡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 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 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聲明原主請求金額為 八萬二千一百九十三元,嗣於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 辯論程序中減縮主請求金額為八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參酌 前揭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告以系爭課程招生文件招募高中學生 規劃港澳台境外課程,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 零九年一月十八日及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分別交付一千元、 六萬八千九百九十元、三萬九千六百元,合計十萬九千五百 九十元給被告首選補習班作為系爭課程之補習費,但被告首 選補習班僅履行境內課程,上述招生及廣告文件中所載境外 課程、包機帶團出境考試事宜及保證班選填志願等責任均未 履行,被告詹育仁為受僱人應與被告首選補習班負連帶責任 ,爰依契約法律關係就已繳十萬九千五百元的四分之三款項 八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等語。三、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答辯意旨則以:原告所稱之「境外 課程」即為「考前衝刺營」,此為被告補習班自行吸收成本 且「免費」提供給有報名「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 證班」之學生,於招生簡章中亦明確載明為「贈送」課程, 且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改採線上課程,課程內容與原告 所報名之港澳台聯招專班原附贈之考前衝刺班相同,僅係上 課方式從實體改為線上,足見被告有依約給付港澳台聯招專 班課程,並提供報名系爭課程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足見 大陸考前衝刺營即原告所稱境外課程係提供給搶先報名並繳 清款項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本非原告與被告首選補習班 簽訂之系爭課程範圍,原告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顯無理由等 語置辯。被告詹育仁答辯意旨則以:被告是首選補習班的員 工,後續處理皆依首選補習班的規定辦理,被告跟原告之間 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置辯。
四、兩造對於原告子女董若堯並未錄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 大學之事實並無爭執,兩造爭執重點在於:㈠依兩造契約內 容,原告子女董若堯是否有參加被告首選補習班之保證班? 被告首選補習班有無履行保證班之保證義務?㈡原告所稱之 「境外課程」是否為贈送之課程?被告有無履行該「境外課 程」?㈢原告以被告就境外課程、包機帶團出境考試及保證 班保證義務未履行,僅履行境內課程,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 萬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及法定利息,是否有據?爰說明如后。五、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 損害。」,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 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 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 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 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 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五五號裁判意旨參照)。六、原告主張原告子女董若堯參加被告首選補習班之保證班,但 未錄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選填志願等保 證義務並未履行等語,經查:
㈠依招生簡章記載「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欄位 下方,區分「文理組班」限時優惠六萬九千九百元及「保證 班」限時優惠九萬九千九百元(參本院卷第十五頁),原告 於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二日、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分別交付 一千元、六萬八千九百九十元給被告首選補習班,原先既係 繳納六萬九千九百元之補習費,即參加二月開始之課程,足 見原先原告子女董若堯實係參加被告首選補習班之「文理組 班」而非「保證班」,但原告於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又給付 三萬九千六百元,顯已補足「文理組班」與「保證班」之差 額三萬元(參本院卷第十七頁、第十八頁),被告首選補習 班既收受款項無異議,應認原告子女董若堯已事後參加「保 證班」,被告首選補習班依契約應履行保證班之保證義務, 然原告指摘被告未履行保證班選填志願等責任,兩造對於原 告子女董若堯並未錄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之事實 亦無爭執,足見被告首選補習班確實並未履行保證班之保證 義務。
㈡被告首選補習班雖抗辯保證班有保證書,保證書上均有載明 退費的條件,原告的兒子並不符合退費條件云云,然實際狀 況是原告已補繳「文理組班」與「保證班」之差額三萬元, 被告首選補習班卻未開立保證書給原告,被告首選補習班空 言抗辯原告的兒子並不符合退費條件即無從採信,惟退費範 圍兩造如何約定,因保證書並未開立給原告致無法確定如何 依約退費,基於此等情狀,被告首選補習班既未履行保證班 之保證義務,原告自得基於不完全給付之契約法律關係,依 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首選補習班返還前揭差額三萬元及法定利息。 ㈢至於原告主張被告詹育仁為受僱人,應與被告首選補習班負 連帶責任部分,本院認為既係被告首選補習班招生,契約關 係顯然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首選補習班間,被告詹育仁並非契
約當事人,原告本於契約關係對被告詹育仁主張權利,顯屬 無據,特此敘明。
七、原告另主張被告未履行「境外課程」、未包機帶團出境考試 等語,經查:
㈠依前揭招生簡章下方記載,該「境外課程」價值二萬元,必 須就補習費於「七日內繳清」方給予「完全贈送」之優惠( 參本院卷第十五頁),顯然並非毫無條件即無償贈送之課程 。另境外課程因系爭疫情,無法以包機帶團之方式出境考試 ,業據被告首選補習班提出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聯合報報導 香港隔離及限聚令新聞、被告與雄獅旅行社業務人員之對話 紀錄及相關禁止組團出國新聞為證(參本院卷第一○一頁至 第一○七頁),被告首選補習班未包機帶團出境考試顯無可 歸責之事由,原告此部分對被告首選補習班之指摘,應屬無 據。又如前所述,被告詹育仁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告本於契 約關係對被告詹育仁主張權利,亦屬無據。
㈡原告提出「境外課程」之退費申請表(參本院卷第十九頁) ,為被告首選補習班制式之表格,原告於本院一百一十年十 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係被告詹育仁提供給該表格給 原告簽,被告詹育仁亦承認確有此事(參本院卷第六十七頁 ),足信被告首選補習班確實未履行該「境外課程」。 ㈢原告提出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錄音檔譯文內容,五十五分 二十二秒以下寫到參加考試前最後一週在大陸舉辦境外衝刺 課程,五十七分十四秒以下寫到考前猜題我們會用什麼形式 辦理,用視訊的方式(參本院卷第一九九頁),被告詹育仁 於本院另案(一一○年度北小字第三三九五號)一百一十一 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他們當初來的時候問我, 是閒聊的方式,我不是負責人,不可能回任何承諾,如果有 講也只是講有可能的方式。」(參本院前揭另案卷第二二八 頁)。
㈣本諸前揭相關證據,被告首選補習班應依約提供原告子女董 若堯該考前猜題之「境外課程」,縱使疫情造成在大陸舉辦 境外衝刺實體課程窒礙難行,惟衡諸誠信原則,被告首選補 習班亦應將境外衝刺實體課程改為境外衝刺線上視訊課程, 以符合疫情下之實際狀況,而非藉口疫情及「境外課程」為 贈送之理由而拒不履行契約義務。
㈤基上,被告首選補習班既未履行價值二萬元之考前猜題「境 外課程」,原告自得基於不完全給付之契約法律關係,依民 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求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給付二萬元及法定利息。 八、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八萬
二千一百二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於主文第一項之範圍 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主文第一項範圍之請求,則屬無 據,應予駁回。
九、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一部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被告首選補 習班即李霙仟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 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聲請宣 告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敗訴部分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十、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