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保險簡字,110年度,66號
TPEV,110,北保險簡,66,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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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吳傑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憶儒間確認保
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5,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因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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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