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684號
上 訴 人 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緯杭(原名邱琛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信良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九年度
北簡字第一八六八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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