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話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491號
TCEV,111,中補,1491,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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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香珠發支
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956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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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