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422號
TCEV,111,中補,1422,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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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彥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5,5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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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