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413號
TCEV,111,中補,1413,202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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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申元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榆禎
訴訟代理人 黃錦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炳榮即金泰
興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471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
94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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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申元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