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330號
TCEV,111,中補,1330,202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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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
原 告 黃新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振忠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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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