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中補字第1330號原 告 黃新富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振忠等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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