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286號
TCEV,111,中補,1286,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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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涂亞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健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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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